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22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某某村456号,工作单位:黄岩**厂。202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椒江电动-203571号电动自行车自台州市椒江区出发到黄岩区沙埠镇**厂上班,同日17时37分许,在自东向西途经黄岩区院桥镇院岙线3KM+141M处时,刮擦同向行人傅某某并致其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傅某某于2020年5月3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多脏器基础性病变而死亡。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次交通事故损伤与傅某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3日马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对撞人逃逸经过供认不讳。目前被告人马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身份信息、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人马某乙、傅会平、王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l8367****78)
2.一体化移送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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