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7月6日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17时许,马某甲和马某乙等人在威宁自治县鸭子塘一餐馆处吃饭饮酒,后马某甲又到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城市方舟酒店值班室找朋友玩耍,期间马某甲再次饮酒。次日凌晨4时许,马某甲欲驾驶哈弗牌越野车(牌号贵F.WR659)由城市方舟酒店往街心花园方向行驶,在城市方舟酒店停车场内,碰撞停放于该停车场内的三辆车(贵F.21E31、贵F.FP862及云C.7H022),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害;后马某甲继续驾驶该哈弗牌越野车上路行驶,行至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建设西路恒八酒店处时,所驾车辆冲过道路中心金属隔离栏后碰撞对向车道路外停放于恒八酒店门口处的三辆车(云D.LV756、贵F.WV749及贵B.XR069);后马某甲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带走调查处理。
本案中,除贵F.21E31和贵B.XR069车主未按评估要求提供维修清单等材料未能进行价值评估外,其余被撞四车辆(云D.LV756号别克牌小型越野车、贵F.FP86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云C.7H022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贵F.WV749号别克牌小型客车)的损失经毕节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共计为人民币36440元。
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07.10mg/100ml(乙醇/血);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功能有效,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贵F.WR659哈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马某甲承担全部责任,被碰其他车辆驾驶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相关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一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马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孔德正
检察官助理 杨启孟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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