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7日、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自2020年8月24日至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害人王某甲在被告人马某甲的陪同下在恩施州**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零首付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北京牌小型客车。6月26日,王某甲和马某甲到恩施将该车以5000元的价格通过二手车行出售,所售款项于当日转账至王某甲银行卡。当晚,马某甲得知钱已到账,便谎称二手车行需要王某甲的银行卡办理相关手续,骗取王某甲银行卡及密码,后持卡在邮政储蓄银行恩施**支行取款人民币3000元。6月30日,马某甲再次采用同样方式骗取王某甲银行卡后在邮政储蓄银行**支行取款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蔚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