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蓟州区**园**号楼**单元**号。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5年4月5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于2019年7月5日16时许,在蓟州区渔阳镇西七园村芦某某家中与芦某某等人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闻某某、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连宏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9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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