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马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新邵县酿溪镇使往严塘镇大源村方向,17时50分许途径严塘镇湖城村路段时,将路边行人候某甲刮倒,造成候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对马某甲抽血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21mg/100ml。
马某甲承担候某甲全部医药费并另赔偿相关损失4200元。2019年2月27日,马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病历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领条、欠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2.证人候某甲、何某某、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结连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7496****(村书记谭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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