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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曾用名马某乙,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陕A****5号棕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交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遂被查获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马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5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身份信息;

4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6血醇检验报告;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二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09月0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186****。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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