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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3********,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民和县**镇**村**社**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572****。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 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792km+300m(享堂桥头)时,车辆失控冲出路面驶入马路北侧的水渠,致马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血样提取登记表;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党仁霞                     

2020年1月8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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