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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乡**村**组**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欲至好声音歌厅娱乐,其遂驾驶牌照为豫R****8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天津市东丽区****村出发,后其因饮酒过度驾车驶过好声音歌厅,遂在前方掉头并逆行至好声音歌厅门前小路左转后未确保行车安全,其所驾车辆前部与在其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马某乙身体接触,造成马某乙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0mg/l00ml,属醉酒;被害人马某乙之损伤不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害人方及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马某甲抓获。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马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马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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