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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396号


犯罪嫌疑人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2********,小学文化,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镇**村**号,现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23时22分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010县道坛洛镇政府路段,被告人马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经检验,马某甲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马某乙驾驶的桂A****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2018】化检字1384号司法鉴定书;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且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岳

2019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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