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691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新都区竹韵大道往慕云路方向行驶。当晚20时50分许,车行至竹韵大道与慕云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马某甲继续沿慕云路往北欧知识城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沈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三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57.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7901****);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