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65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7日00时17分左右,被告人马某甲持A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棕色豫H6****“比亚迪”小型汽车,从郑云高速武陟县嘉应观收费站下高速后,由北向南行驶至收费站南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马某甲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235mg/100ml,随即对其口头传唤并带至武陟济民医院提取血液。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25mg/100ml。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和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成江
检察官:王学军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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