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3********,汉族,中专,个体,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楼**幢**号。被告人马某甲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原清河分局(现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9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程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途经济南路、厦门路行驶至厦门路小区后步行返回东冠逸景小区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0.1mg/100ml。
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996222****)。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