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28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6年5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幢** 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马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0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E****3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科技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民路叉口地段,车辆前部追尾撞到前方殷某某驾驶的苏G****9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0mg/100ml。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因事故轻微殷 不需要被告人马某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陈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4. 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检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 幢** 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