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驾驶冀B*****小型面包车载着其母亲张某某从家中至马兰峪民族医院治病。到达医院后,马某甲因其母亲张某某转院一事与医生王某某、丁某某发生口角,并对丁某某实施殴打。马兰峪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马某甲有饮酒驾车嫌疑,对其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6.13mg/100ml。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抽血录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晓梅
检察官助理 :邱玉红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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