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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6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委会,住白沙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5时30分许,马某甲醉酒驾驶载有马某甲的琼D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白沙县打安镇阜才村往打安镇合水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打安镇田表村乡村道路3KM+400M路段处时,其骑着二轮摩托车越过路中间单黄色虚线,与符某某驾驶载有陈某某的琼A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马某甲受伤及两辆车损坏的后果。案发后,马某甲在现场等待警察和医生。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马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3.9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白沙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的责任认定:马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白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9025120190000019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马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为213.94mg/100ml,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静柳

书 记 员:麦光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37992****。

2.案卷材料1册1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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