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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7********,东乡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甘A00***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兰州市G75兰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处,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韩家河高速公路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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