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7********,东乡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甘A00***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兰州市G75兰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处,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韩家河高速公路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