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84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工作单位:西安**装饰公司。2020年11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安西收费站附近时,被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驾车时的血醇浓度为142.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马某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甲血醇浓度为142.36mg/100ml,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778807****)。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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