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3********,苗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0时6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云PZ****号小型普通客车至丽江市古城区玉缘路“丽江天雨精品酒店”前路段时,所驾驶的车辆撞到道路中间的隔离防护栏后冲出路面撞向路边的商铺墙面,被撞防护栏弹开后又撞到正在对向车道行驶的云PT****号出租车。事故造成云PZ****号车、云PT****号车、道路隔离防护栏、路边的垃圾桶、“肆先生茶行”商铺墙面受损。事故发生后出租车驾驶人和某某报警,马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现场对马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随后民警将马某甲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68.25mg /100ml血。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全部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和某某、云南盈江建筑有限公司金虹项目部、“肆先生茶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艳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页1页、光盘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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