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苏州**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街**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苏E5****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道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马某甲现场拒绝配合民警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2.4mg/100ml。
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迪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本市雨花台区**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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