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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巴里巴盖垦检业管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以下简称第十师一八一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巴里巴盖181******栋附**号,现住第十师一八一**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里巴盖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1224日被巴里巴盖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6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巴盖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新HF****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第十师181团X400线由西向东行驶,在行至X400线26公里加4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慎,致使车辆驶入道路路基下,与树木相撞,造成马某甲受伤、部分树木损坏及车辆损毁。经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52.45mg/100ml。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12月24日被传唤至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罗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316号)、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垦公交认字[2019]第77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摄影;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晓郁

检察官助理:李成英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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