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4011,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牧场**队**巷**号,住新疆沙湾县**牧场**队**巷**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5****3309。
辩护律师: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新A*****号**牌小型轿车,从沙湾县**烧烤店行驶至**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马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