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2********,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花园**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村**组**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冀C****轿车顺秦皇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交叉口时,与同向前方等待信号灯的王某某驾驶的冀CR****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马某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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