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在中牟县**小区北门附近“**”饭店与他人饮酒后于次日1时18分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中牟县**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马某甲体内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谭某某、马某乙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甲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1.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