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甘肃省定西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号楼**号。2020年3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甘******号黄色“凯宴”小型越野客车,沿市区延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恒昌国际南门时,与乘车人马某乙发生争执,马某甲遂报警。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鉴定,从送检的马某甲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丽
检察官助理:王琼
书 记 员:许瑞科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金昌市金川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760946****;
2.侦查卷1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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