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093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0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26日批准,2019年11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旭颖,吉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052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因涉嫌窝藏罪,2019年10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26日批准,2019年11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洪安,吉林滴壇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凌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马某甲自恃是马某乙的儿子、凌某戊的外甥,与凌某丙、马某丙(已起诉)等人借助家族势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成为名副其实的“黑二代”头领,系马某乙、凌某乙涉黑组织积极参加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1.2012年左右,凌某丙(已起诉)因怀疑被害人刘某甲(绰号**)与自己当时的女朋友联系,伙同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韩某甲、张某某、董某甲(四人均已起诉)将刘某甲强行带至洮南市**公园,持镐把对刘某甲殴打,过程中马某甲持镐把和砍刀对刘某甲殴打,事后马某乙给刘某甲一万元钱,摆平此事。
2.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甲因与被害人赵某甲(绰号赵四)错车发生纠纷,让张某某(已起诉)打电话约赵某甲见面,并纠集凌某丙、马某丙、韩某甲(均已起诉)在洮南**局附近欲对赵某甲进行殴打,凌某丙、马某丙、韩某甲持刀追砍赵某甲,张某某追逐被害人赵某甲。事后凌某乙、梁某某等人出面平息了此事。
3.2015年10月,凌某丙、凌某丁等人在洮南市****门口,与姜某甲(姜某乙)、奚某某、韩某乙等人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丙、张某某到达现场,打架已结束。凌某丙认为范某某拉偏架,马某甲约范某某在洮南市***茶庄见面,凌某丙打电话找来卢某某(已起诉)等人、马某甲找来韩某甲到***茶庄等待打架。范某某在***茶庄外面被马某甲、凌某丙拳脚打了几下后离开。
(二)寻衅滋事罪
1.2011年-2012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因记恨赵某乙未帮自己拖车,带马某丙、张杨(均已起诉)等人在**拖车厂内随意辱骂并将其拖车玻璃砸碎后离开。
2.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马某甲与石某某(已起诉)在洮南市****饭店,持械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韩某丙、李某某。
二、窝藏罪
马某甲于2019年2月16日被上网追逃,白城市公安局、洮南市公安局于4月19日、4月20日在腾讯网、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布关于马某甲追逃信息。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凌某甲明知马某甲是网上逃犯仍带着马某甲出逃,并辗转吉林市、长春市等多地,为躲避公安机关追捕,凌某甲多次委托亲属、朋友、陌生人帮助购买不实名的手机卡,租住房屋。
三、查封、扣押其名下资产与马某乙有关联,在马某乙案体现,应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等;
2.证人吕某某、曲某某、刘某乙、赵某丙、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持械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八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甲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凌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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