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检三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1011964********,回族,宁夏吴忠人,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固原市**委原**(副厅级)、西吉县委原书记。曾任泾源县****、县委书记、固原市政府**。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园**幢**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某甲利用担任泾源县****、泾源县委书记、固原市政府**、固原市**委**、西吉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5次非法收受25个单位或个人所送人民币991.9129万元、美元0.2万元(折合人民币1.2576万元)、总价值人民币138.8467万元的房屋2套和停车位1个,共计人民币1132.017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至2011年每年开斋节期间,泾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于某某为维系与被告人马某甲的关系并希望得到关照,先后4次在马某甲办公室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共12万元。
2010年底,于某某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协调拨付其公司承建的泾源县活畜交易市场工程款,在马某甲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初,于某某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协调泾源县**局返还其公司下属企业宁夏泾源县**牧业专业合作社在政府征地过程中垫付的苗木补偿款,在固原永祥宾馆马某甲所住房间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2年,于某某为维系与马某甲的关系并希望得到该马的关照,先后2次在马某甲办公室、住宅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0.5万元,共1.5万元。
二、2009年春节前,宁夏*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丙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承揽泾源县城市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上给予关照,在**小区附近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9年五一劳动节、2010年春节期间,金某丙感谢马某甲在泾源县城市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维系与该马的关系,先后2次在**小区附近各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15万元,共16万元。
三、2009年底,宁夏新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承揽泾源县部分道路绿化工程上给予关照,在马某甲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3、4月,李某甲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承揽泾源县老龙潭景区道路工程上给予关照,在马某甲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009年至2016年每年开斋节期间,李某甲为维系与被告人马某甲的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先后8次在马某甲住宅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各1万元,共8万元。
2011年下半年,李某甲为维系与被告人马某甲的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银川市金凤区**送给马某甲现金美元0.2万元(折合人民币1.2576万元)。
2015年下半年,李某甲为维系与被告人马某甲的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马某甲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四、2010年开斋节期间,泾源县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英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开发泾源县**街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在马某甲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1年7月,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英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开发泾源县**小区建设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安排他人向马某甲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0万元。
五、2010年8、9月,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清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投资开发泾源县**园**小区项目时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泾源县**附近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15万元,马某甲予以收受。
六、2010年底,被告人马某甲欲在银川市区购买房产,谎称其妻哥马某乙需要购买,要求吴忠商人马某丙帮其留意。马某丙计划为其子购买银川市金凤区**小区房产,便将相关情况告知该马。马某甲妻子马某某与马某乙在该小区看房后,选中建筑面积122.07㎡的12-1-701室房屋,便以马某乙名义购买并签订购房合同。马某甲提出让马某丙垫付购房首付款,马某丙同意并支付26.2129万元。2011年7月,马某丙在该马的要求下再次支付购房尾款39.2万元。马某丙为马某甲共计支付购房款65.4129万元。2012年,在该马的建议和帮助下,马某丙注册成立宁夏*甲商贸有限公司与泾源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建设旅游接待及商贸服务项目。
七、2011年春节期间,灵武市**厂**刘某某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对其在泾源县或固原市承揽工程给予关照,在吴忠市利通区一停车场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期间、2012年3、4月,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挂靠灵武市**安装工程公司承揽泾源县一中迁建项目部分标段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3次在吴忠市利通区一停车场、该马住宅、办公室各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3万元、10万元,共15万元。
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期间、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节期间,刘某某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在其承揽泾源县一中迁建项目工程的款项支付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5次在吴忠市利通区一停车场各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2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3万元,共12万元。
八、2011年初,银川市个体工程承包商马某丁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承揽泾源县一中迁建项目工程,该马承诺提供帮助。2011年5月,马某丁为确保承揽到该工程,在马某甲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5万元,马某甲予以收受。
九、2011年6、7月,泾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承建泾源县廉租房小区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银川市某酒店该马所住房间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底2012年初,李某乙为再次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承建泾源县廉租房小区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并请求该马帮助拨付工程款,在**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李某乙为享受招商引资政策,个人以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建设泾源县金域华庭酒店和住宅小区项目。2011年6、7月,李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上述项目立项和规划上的支持,由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某某代其在马某甲住宅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9、10月,李某乙为尽快开工建设金域华庭酒店和住宅小区项目,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在协调加快地面拆迁清理进度上提供帮助,由吕吉某某代其在**小区附近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春节前,李某乙为承揽泾源县荣盛路某某工程,由吕吉元代其在吴忠市某酒店用餐后送给被告人马某甲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5月,李某乙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支付荣盛路某某工程款,由吕吉元代其在该马公寓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十、吴忠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石油运输车辆途经泾源县时多次被行政执法检查并处罚。2011年8、9月,公司管理人员李科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协调执法部门放行车辆,该马同意并提供帮助。2011年国庆节期间,李科和合伙人齐某某为感谢马某甲的帮助,在吴忠**宾馆附近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20万元。马某甲予以收受。
十一、2011年、2012年,吴忠市个体工商户马某戊挂靠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盛唐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从泾源县**局和泾源县**中心承揽了老龙潭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主道路景观工程以及脱毒马铃薯快繁中心工程。2012年底,马某戊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协调支付脱毒马铃薯快繁中心工程款,在该马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初,马某戊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承揽上述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将其购买的银川金凤万达广场4区**号**装修后交予马某甲,由该马妻子马某某银川工作时居住。2013年初,马某戊为感谢该马在承揽上述工程和支付工程款上提供的帮助,表示将该公寓(价值人民币47.238万元)送给马某甲,该马同意并提出将公寓登记在他人名下。2013年春节后,马某戊将该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等购房手续(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以及虚构的与马某甲侄女马某己进行房屋交易的买卖合同、收条等材料交给马某甲。
2014年底,马某戊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承揽上述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马某甲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初,马某戊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承揽西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在该马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上半年,马某戊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协调支付西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款,在该马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十二、2012年初,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戊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对其公司在泾源县开发建设“9号公馆”休闲娱乐中心项目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该马在土地开发等方面的帮助,在泾源县委办公大院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30万元,马某甲予以收受。
十三、2012年6月,宁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固原市开发宁夏精英西部农资城建设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邀请马某甲出席了项目的启动仪式。2012年7、8月,张某甲为感谢马某甲出席支持,在该马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下半年,张某甲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对其公司在**园项目予以关照,在该马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对其公司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先后3次在**附近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共30万元。
十四、2012年下半年、2014年春节后,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张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该公司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2次在该马公寓附近、**小区附近各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20万元,共计40万元,马某甲均予收受。
十五、2012年,宁夏**石化有限公司参与建设固原西兰银综合物流园区道路工程。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2013年国庆节,该公司总**李某丙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工程建设期间帮助其公司协调砂石料场地,解决附近农民阻挡施工等问题,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先后4次在**附近各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50万元。
2016年春节前后,李某丙从被告人马某甲处获悉S60西吉至会宁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2017年,李某丙通过其妻子陆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正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部分标段的施工。2016年、2017年春节期间,李某丙为感谢该马向其提供工程建设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中帮助协调临时设施用地等,先后2次在马某甲住宅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共20万元。
十六、2013年底,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对其公司承揽S101线固原市东绕城段道路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并请求该马在支付工程款和返还垫资款上给予关照,在马某甲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马某甲予以收受。
十七、福建省**有限公司在西吉县投资成立了宁夏**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国圣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落实与西吉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建设框架协议中的优惠政策,先后3次在该马公寓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万元、10万元、5万元,共20万元。
2017年春节前,严国圣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解决宁夏**有限公司采暖问题,在该马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十八、2015年春节前,宁夏闽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协调不要因土地闲置收回其公司从西吉县**府竞得的部分商住用地使用权,在该马公寓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4万元。后因政策规定,宁夏闽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竞得的商住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
2016年、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协调退还上述已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先后2次在该马公寓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6万元、5万元,共21万元。
十九、2015年下半年,吴忠市昊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协调支付其子张某丁挂靠陕西省**公司宁夏**公司承揽的西吉县六盘山片区乡村公路部分标段工程款,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20万元,马某甲予以收受。
二十、2015年国庆节、2016年春节期间,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帮助协调将穿过其公司开发的西吉县幸福佳苑小区的国道G309线调整改道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先后2次在该马住宅、吴忠市**饭店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共3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每年开斋节、2017年春节期间,西吉县农贸蔬菜批发市场扩建项目负责人李某某请求被告人马某甲落实将西吉县旧的蔬菜批发市场搬迁至扩建后的蔬菜批发市场,并继续协调国道G309线调整改道事宜,先后4次在**小区附近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50万元。
二十一、2015年12月,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甲为得到被告人马某甲的关照,在北京某餐厅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4月,王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承揽西吉县回民巷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以马某甲名义购买银川市金凤区**路**小区房屋1套和停车位1个,价值91.6087万元。2019年3月,该马得知王某甲被组织调查后,将该房屋钥匙退回王某甲之子王喆。
二十二、2016年1月,西吉县**建设局**高某某(另案处理)为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在其提拔任用上提供帮助,在该马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该马予以收受。2019年3月,在组织对马某甲违纪问题初核期间,该马在其住宅将该30万元退还高某某。
二十三、2016年5、6月,西吉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戊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该合作**办公室2014、2015年“双到”项目扶持养殖业所需珍珠鸡苗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并希望在采购款支付上继续得到关照,在**路**附近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15万元。马某甲予以收受。
二十四、2017年春节前,宁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承揽西吉县迎宾大道入口北山绿化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在该马住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马某甲予以收受。
二十五、2017年古尔邦节,宁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请求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公司承揽西吉县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在**小区附近送给该马现金人民币20万元。马某甲予以收受。
被告人马某甲在调查期间主动认罪认罚,主动交代了部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缴赃款赃物及孳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资料、任免文件、干部履历表、工商注册资料、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会议纪要、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扣押的现金、房屋等物证;
3.证人于某某、金某乙、李某甲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01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殿宏 刘文兵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5册;
3、扣押款物清单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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