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4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肃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肃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肃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原系甘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教育公司)法人,该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注销。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马某甲仍以**教育公司的名义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签订了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协议。约定由**教育公司向**公司报考一级建造师的20名人员提供复习资料并进行考前面授培训,**公司分三次向**教育公司支付培训费300万元(20人,每人150000元),凡是未通过2019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教育公司在成绩查询之日起一个星期内退还**公司所缴纳的培训费用,因考试人员自身原因未参加考试的,则不予退还,但可继续参加第二年考试。协议签订后,**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马某甲提供的其妻焦某某的个人账户中转入100万元。之后马某甲既未向参加考试人员提供复习资料,也未组织过任何形式的培训,只给参加考试的20名人员报了名,并在考试前将报考人员的身份证收走,谎称可以操作考试。考试成绩公布后,**公司的20名人员全部为缺考。**公司遂向马某甲提出退款,马某甲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退款。后**公司无法联系到马某甲,遂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的家属已向**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0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培训协议、甘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始登记档案注册信息资料、成绩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10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赔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陈 洁
检察官助理:凯 婧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肃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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