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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0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种畜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4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驾驶铲车时,前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郑某某、辅警孙某某依法让其停车检查,被告人马某甲拒不配合,将民警郑某某左小臂咬伤,辅警孙某某右手食指弄伤。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民警郑某某对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郑某某、孙某某、马某乙、徐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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