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4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街办**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3时许,山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曾某某带领辅警申某某、武某某、王某甲在山阳县农业银行北大街营业厅施工现场处理警情过程中,王某甲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在记录执法现场时,被被告人马某甲夺走并摔在地上(未损坏),妨害公安民警正常执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马某乙、马某丙、薛某某、赵某某、吕某甲、李某某、黄某某、吕某乙、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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