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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妨害公务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3点左右,马某甲在外饮酒后回到**小区家中,与妻子杨某某发生争吵,后对杨某某实施家暴,女儿马某乙制止无效后打电话报警,指挥中心指派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北郊乡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陈某某、马某丙赶往现场处置。因情况紧急,民警王某某身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先行一步赶到马某甲家中,杨某某开门让王某某进屋,王某某向在场的马某甲、杨某某表明身份并打开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醉酒状态的马某甲不配合民警调查工作,辱骂和多次推搡王某某,还将玻璃瓶举起威胁要砸王某某。之后,陈某某、马某丙赶到现场,将马某甲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的户籍、无前科、到案经过等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马某乙、陈某某、马某丙的证言证明了马某甲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过程及王某某对马某甲的行为不予谅解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被告人马某甲回忆当时的案发过程情况,承认自己推搡了民警;4.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了被告人马某甲酒后实施辱骂、推搡民警、手举玻璃瓶威胁砸民警等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院印)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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