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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妨害公务案)_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市**镇**组**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2019年5月16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酒后未戴口罩、携带小区出入证,拟进入石嘴山市惠农区新村小区回自己家中,因拒不登记与小区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辱骂物业工作人员及上前劝阻的社区工作人员,用砖头将自己头部砸伤,社区工作人员刘某某打电话报警。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民警赵某某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带领辅警哈某某、马某乙等人到达现场处警。在案发现场保安室内调取监控、了解情况的过程中,马某甲对民警辱骂、威胁,并欲用保安室内玻璃水杯、水壶自伤、自残,民警制止时,马某甲用手掐辅警马某乙的脖子,致其颈部软组织挫伤,民警将马某甲从案发现场带离时,马某甲从警车上逃脱,并将上前追赶的辅警哈某某摔倒,致哈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528****;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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