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8日由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害人魏某某与王某甲有债务纠纷,王某乙(已判刑)负责帮助王某甲向魏索要欠款。2015年1月8日晚,被害人魏某某被叫到献县***钢厂吃饭,饭后王某乙为索要债务指使马某乙(已判刑)、王某丙(已判刑)、马某甲将被害人魏某某带至***钢厂对面的平房内进行殴打,后王某乙、马某乙、王某丙、马某甲等人将魏某某带至献县**洼继续对魏某某进行殴打,并将魏某某烧伤。经鉴定,魏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
2、2017年8月15日上午,献县******村村民因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标准不一致有异议,到污水处理厂施工现场讨要说法。王某丁(已判刑)、王某戊(已判刑)带领马某乙(已判刑)、宋某甲(已判刑)、宋某乙(已判刑)、马某甲等人到达施工现场后,王某丁指使马某乙、宋某甲、宋某乙、马某甲对村民贾某甲、贾某乙进行殴打,马某乙将刘某某推倒,村民张某某拿手机录像,宋某乙抢过手机摔在地上,马某甲将手机撅弯。经鉴定,贾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一级,张某某被损坏手机价值840元。 回到村委会后,王某丁、王某戊指使宋某甲、马某乙、宋某乙、马某甲等人去给阻工村民掐掉生活用电,贾某丙、马某丙、张某某三人家中生活用电被掐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等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献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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