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5********,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马某甲因其表哥柳某某为争夺女友与张某甲发生矛盾,2O15年9月3日凌晨4时许,张某甲邀约高某某、谌某某、耿某某等人在西昌市西河西路老凉山风情自助烧烤吃烧烤。在吃烧烤期间,张某甲被曾因争抢女朋友发生过多次冲突的柳某某(已判刑)发现。柳某某便电话邀约马某乙、杨某甲、张某乙等人教训一下张某甲,在柳某某、马某乙等人的邀约下,被告人马某甲与徐某某、杨某甲、黄某甲、康某某、杨某乙、张某乙、万某某、黄某乙(后八人已判刑)等十余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钢管焊接的斧头、菜刀等凶器到场对张某甲等人进行追砍。在追砍的过程中,张某甲逃至房间藏匿,耿某某逃至厕所藏匿。被告人马某甲、及柳某某、徐某某、黄某甲、康某某、万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张某乙、黄某乙等人围住被害人高某某、谌某某用刀、斧头等作案工具乱砍乱捅,致使被害人高某某、谌某某受伤后离开现场。经鉴定:高某某双上肢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双下肢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谌某某右上肢及双下肢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左下颌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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