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大学毕业,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街**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系多次作案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2019年5月19日,2019年4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5月19日再次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因身体原因于2019年7月2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至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以解放街派出所处警人员将其眼镜、手机弄坏、将其精神病打犯为由,多次到解放街派出所吵闹,辱骂工作人员,向所长李某甲索要钱款赔偿,还在办公场所张贴大字报,在凌晨时分到李某甲住处敲打其家的房门。迫于无奈,李某甲为马某甲购买了眼镜、一部手机及支付买药的药费等共花费7000余元。但马某甲仍不满足,继续提无理要求,到派出所办公区无理纠缠,导致所长李某甲及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该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因其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期间,该被告人马某甲仍不接受教训,给所长李某甲、指导员马某乙打电话,扬言要整治李某甲及其家人,并在派出所门口辱骂工作人员等,其行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银镜照片、张贴大字报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证明、解放街派出所申诉书及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街道**居委会证明、马某甲收条、物品收据、张贴大字报内容、马某丙申请及情况说明、解放街派出所民警及辅警的情况说明、民警谅解书、马某甲保证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马某甲住院病历若干页、其他相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及变更强制措施、告知等法律文书;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马某乙、李某乙、訾某某、徐某某、黄某某、路某某、王某甲、孙某甲、马某丁、马某丙、孙某某、马某戊、刘某乙、王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对被告人马某甲精神疾病的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有关讯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事生非、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在派出所无理取闹,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平舆县城**街**号**户,保证人马某丁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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