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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6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现住原籍,农民。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0日18时许,董某某(男,另案处理)在西安市**区**街办**村村民李某某家中,适逢菊某甲同其儿子菊某乙“说和有关事情”,双方见面后因言语不和便发生撕打,期间菊某乙用拳头打了董某某,后菊某甲父子俩离开返回家中。当日19时30分许,得知董某某被打,其妻李某某,女儿刘某某和女婿马某乙(男,另案处理)赶至李某某家中,碰面后董某某觉得自己吃亏想不过,便产生收拾菊某甲的念头。后马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马某甲,让马某甲纠集人于当晚赶至西安市**区**街道给董某某“帮忙打人”。

当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联系了多名人员乘坐出租车赶至**区**街办**村董某某家中与董某某会面,碰面后董某某带领马某甲及其他人员手持铁棍、木棍及疑似催泪瓦斯的工具,闯入菊某甲家中,进门后董某某就用麻花钢殴打菊某甲,打伤菊某甲左手大拇指、前胸部左侧处,马某甲及其他人员也在房子内乱打、乱砸,砸碎房内数把塑料椅子,打翻水壶等物品,菊某乙前腹部被打伤,走亲戚的罗某某头部被打伤。后董某某等人退到菊某甲门外边,又用砖块打砸菊某甲家门和五菱之光面包车,期间又打伤菊某甲头部,砸碎菊某甲家门和车玻璃,车辆受损。后在逃离过程中将打砸使用的铁棍和木棍遗弃在现场。后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菊某甲损伤程度不足轻微伤。后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菊某甲家财产损失共计2236元。事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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