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71********,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街**委**组,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2019年10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同年7月17日,期间因精神疾病鉴定,于2020年3月23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于同年7月1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北京市东城区**街主路机动车道内,采用横躺占道的方式,阻碍机动车正常行驶,且不听劝阻长时间堵塞交通,致使该道路晚高峰期间交通拥堵,车辆及行人无法正常通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马某甲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手机微信朋友圈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姜某某、马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阮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出警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劣迹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堵路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董旭源
2020年7月28日
附注:
1. 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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