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57********,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镇**村**组**号。1980年12月26日因抢劫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青铜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3月4日因故意损坏财物被青铜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青铜峡市**镇政府,根据青铜峡市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要求,加快新农村建设,对**镇**村危房进行改造,被告人马某甲在2012年5月17日与青铜峡市**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协议》,后予以反悔,为达到拆迁多补偿的目的,自2013年起,多次纠集家人到自治区政府、住建厅、国土厅,吴忠市及青铜峡市多部门进行上访,**辱骂工作人员、携带铺盖睡到上访单位、打标语、静坐、将坐在轮椅上其子马某乙连同轮椅推入街道车流中欲制造交通事故自杀等极端手段,意图给政府施压、谋取非法利益。
2013年起,被告人马某甲在新浪微博先后注册微博账号31******的微博名称为“**”、(后将微博名称改为“**”)、微博账号56******的微博名称为“**”网名,捏造青铜峡市**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官商勾结,逼死上访户、暴力拘留上访户等不实文字、图片信息,至案发日先后发帖达3万余条,致使多人点击转发,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青发改(2012)152号《关于2012年塞上农民新居和危房改造工程立项的批复》、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公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信访事项登记表》、《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关于马某甲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镇人民政府关于马某甲反映拆迁安置补偿等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信访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济损失情况说明;3.电子数据:青铜峡市网信办2019年9月2日提交关于马某甲“**”发帖情况统计;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5.证人马某乙、魏某某、李某某、马某丙、丁某某、闫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多次非法在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闹访,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娇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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