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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东海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1月下旬,在东海县桃林镇桃北村一间出租房内,设置具有退币功能的小鱼机、老虎机、麻将机以及“斗地主”共计6台游戏机(其中小鱼机2台共计14个独立操作位),同时利用支持扫码或现金支付的售币机销售游戏币,并雇佣王某某、马某乙负责将退币兑换成人民币,通过上述方式组织赌博活动,直至2019年3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查获。涉及赌资人民币55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小鱼机2台以及售币机等工具及赌资人民币3160元。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合同复印件及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网页截图等书证;

2.谢某某、王某某、马某乙、乔某某、范某某、蒋某某、栗某某、颜某某、马某丙、张某某等13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及同案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现场笔录;

5.被告人马某甲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戊

2020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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