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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2009年8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3年1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7年8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3日;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1个,自2020年7月起在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平时招揽多名赌徒前来赌博,马某甲从中抽取洗码量的千分之十二渔利。

2020年9月7日,李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赌博人员先后来到上址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至9月8日0时许,公安机关至现场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甲并自其处查获赌资人民币100元。经查,马某甲当日使用的赌博账号洗码量共计260964.5。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人口信息查询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马某甲的主体身份及劣迹情况。

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马某甲的到案过程。

3.行政处罚决定书、涉赌人员李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在被告人马某甲处赌博的情况。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赌场所进行检查并扣押赌资、账簿、被告人手机等物品及后续随案移送的情况。

5.赌博网站截图、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马某甲所涉洗码量及与上家资金结算的情况。

6.证人马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涉赌场所的租赁情况。

7.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飞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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