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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黄某某、马某乙、韦某甲、韦某乙、陆某甲(五人均已判决)在马某乙的代销店内开设赌场。马某甲、黄某某、韦某甲负责组织人员对赌场进行管理并从赌场中抽头渔利,至2014年4月29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卢某甲、卢某乙、马某丙、农某某、韦某丙、黄某某、马某乙、韦某甲、陆某甲、韦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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