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年中,被告人马某甲受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的串招,与林某甲合股开设网络“时时彩”赌博,其中马某甲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但并没有投入股本,赌博账户由同案人林某甲开设及操作,马某甲不参与操作,具体输赢情况由林某甲向马某甲告知并结算,在合股期间马某甲大约输3万元。另外,应林某甲的要求,马某甲介绍林某乙向林某甲开设代理账户,后林某乙又从中开出会员账户并与姚某甲合伙赌博,二人共投注12万元。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汕头市潮阳区**镇*****栋*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扣押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主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款收据、营业执照、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羊某甲、羊某乙、林某丙、姚某甲、林某乙、王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与他人合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
2案卷4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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