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爆炸物罪,2006年12月11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2月1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行至墨江县**镇**村**组王某某家门口,用石头砸王某某卧室铁门后躲至王某某家房子背后水池边树林里,在王某某找到他,并用脏话骂他、用砖块砸他后将王某某按倒在地,摸王某某乳房及阴部,欲对其实施奸淫,后王某某以尿急为由叫被告人马某甲将其放开。后被告人马某甲跟随王某某去到其家,为避免王某某认出自己,把王某某家电闸保险开关拉下,将王某某抱倒在客厅地上,先把自己的裤子脱到膝盖部位,再将王某某裤子也脱到膝盖部位,压在王某某身上,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王某某此次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王某某双乳房、乳头擦拭物,被告人马某甲内裤中检出混合基因型,该分型包含王某某血样、马某甲血样检材相应基因型的全部等位基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提取笔录等;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