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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抢劫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干某某,男,回族,文盲,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1199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伙同肖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蔡某某(已判决)、马某乙(已判决)、孔某某(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等八人携带破坏钳、砍刀、胶带纸等工具来到安宁市**办事处**公司渣场附近,持刀进入该地**房配电室内,使用暴力将被害人缪某某捆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后,抢走该地的型号为3×240+1×120平方毫米电缆线110米。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马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六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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