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79********,汉族,半文盲,户籍在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巷**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马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4年2月5日20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超市西南面感应门处,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得被害人挎包内的价值人民币126元的MICHAELKORS黑色钱包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当场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的男友TIMOTHYIAN.MATHIESON(中文名:马某乙)在追捕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持1把折叠水果刀威胁并划伤被害人TIMOTHYIAN.MATHIESON(马某乙),经鉴定,被鉴定人TIMOTHYIAN.MATHIESON(马某乙)遭外力作用致左腹部软组织裂创,该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通过朋友向金桥派出所民警提出要投案自首,后于2019年12月28日主动联系民警,称现居住于宁夏吴忠市**村**号楼**单元**室,要投案自首。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于2019年12月28日23时30分许至上址将其抓获。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TIMOTHYIAN.MATHIESON(马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盗窃后抗拒抓捕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从被害人TIMOTHYIAN.MATHIESON(马某乙)处调取了有“MICHAELKORS”字样的皮夹一个,后发还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TIMOTHYIAN.MATHIESON(马某乙)受伤,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长款皮夹(上有“MICHAELKORS”字样)1只,估价为人民币126元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实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及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归案的事实。
6.户籍信息、相关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马某甲身份情况及家庭困难的事实。
7.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指控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公然持刀威胁并伤害被害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振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监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的,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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