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67********,汉族,初中文化,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沈阳市铁西区**街84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3日,柳某某与**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QAY260型汽车起重机,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被告人马某甲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担保人与**融资(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就主合同项下柳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柳某某未按期足额支付设备租金,截止2011年12月31已拖欠设备租金140万元。**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3)天民初字2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甲、张某某对柳某某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于2014年7月6日邮寄送达马某甲,并由其本人签收,该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生效。马某甲于2015年6月8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2015)天执字第345号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马某甲明知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多次以其妻子张某某、儿子马某乙的银行账户收取设备租金,其中于2015年收取铁岭**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某设备租赁金153万元,于2017年收取陕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某某租金106.5万元,2018年收取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设备租赁金32万元。马某甲于2017年8月21日付首付5万元,在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有限常州**公司贷款19.6万元购买一台苏******牌照的凯迪拉克小轿车,目前贷款已全部还清,车辆在武汉**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公司名下,马某甲在实际使用。马某甲所得款既未向法院申报,也未清偿法院判决案件的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案件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2019年8月30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马某甲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9月22日马某甲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马某甲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莫某某、顾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马某乙、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铭
检察官助理:朱银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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