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30 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因感情纠纷持水果刀将被害人谈某某捅伤,谈某某趁机离开后,被告人马某甲又持木棍将被害人谈某某汽车砸坏,经鉴定,被害人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砸坏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1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谈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马某乙、马某丙、胡某甲、胡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马某丁、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灌公物鉴(法物)字【2020】240079号鉴定意见,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20】12号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判决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敬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