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岳某某在岷县马坞乡“格莱美”KTV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岳某某面部打伤。经甘肃省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岷县公安局接警处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林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3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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