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81********,东乡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乡**村**号,住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苑**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饭店门口,因故与芦某某(男,34岁)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被告人马某甲持啤酒瓶碎片将芦某某左前臂划伤。经司法鉴定,芦某某身体受损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工作记录、出院诊断证明书、和解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康某某、马某乙、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王睿哲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9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