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马某甲,(别名马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5********,汉族,初中一年级肄业,案发前系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后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乡**村**号,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4月27日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员工宿舍院内,酒后因琐事与张某甲(男,18岁,甘肃省人)等人互殴,马某甲持金属管将张某甲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4月27日被民警查获。
本案民事问题部分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属管一根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照片;2.书证:张某甲与马某甲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孙某某、景某某、苏某某、易某某、孔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9.其他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持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李 缓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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