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Z195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室。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1时许,被害人马某乙、李某甲等人乘坐李某乙驾驶的车辆行至肥西县严店乡龙发包装厂对面岔路口准备右转弯时,遇到在前方停滞的左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双方因为车辆堵路问题发生口角和推搡。后被告人马某甲,以及左某甲姐姐左某乙、马某甲妹婿丁某甲赶至现场,双方人员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马某甲用拳头对被害人马某乙、李某甲进行殴打,并将马某乙掼摔在地,致使马某乙、李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本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马某乙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马某甲到肥西县公安局投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左某乙、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起诉书指控马某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投案后,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至12个月,若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 薇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肥西县公安局问话笔录、辨认笔录、光盘等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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